申请行政复议通常应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具体申请途径如下:
1. 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 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 对于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 对于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5. 对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6. 对于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通常只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时,需要注意申请的条件、期限和方式。通常需要在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且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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