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规定旨在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下是该规定的一些关键点:
**纳入失信名单的条件** :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违反限制消费令;
-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失信名单的期限** :
- 通常为二年;
- 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延长一至三年;
- 积极履行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不得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形** :
- 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
- 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
- 履行顺序在后,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 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形。
**对未成年人的处理** :
- 未成年人不得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公布失信信息的影响** :
- 限制高消费行为;
-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等方面受到限制。
**社会监督和举报** :
- 鼓励社会公众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监督;
- 提供执行线索,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和线索保密。
以上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整理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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