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 :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违反限制消费令;
-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 :
- 通常为二年;
- 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延长一至三年;
- 积极履行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不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
- 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
- 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
- 履行顺序在后,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 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形。
**对未成年人的特别规定** :
- 未成年被执行人不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目的** :
- 维护法律权威与尊严;
- 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 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公众监督和举报** :
- 鼓励社会各界监督失信被执行人;
- 发现失信被执行人行踪和财产线索可举报;
- 法院将对举报人信息保密。
**举报电话** :
- 提供给公众以便于举报失信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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