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 :

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规定,第1张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违反限制消费令;

-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 :

- 通常为二年;

- 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延长一至三年;

- 积极履行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不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

- 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

- 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

- 履行顺序在后,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 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形。

**对未成年人的特别规定** :

- 未成年被执行人不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目的** :

- 维护法律权威与尊严;

- 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 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公众监督和举报** :

- 鼓励社会各界监督失信被执行人;

- 发现失信被执行人行踪和财产线索可举报;

- 法院将对举报人信息保密。

**举报电话** :

- 提供给公众以便于举报失信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

以上信息根据最新的发布时间和内容整理得出,具体规定可能会随着法律的修订和司法解释的更新而有所变化。如果您需要最新的详细信息,请参考最新的官方公告或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