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不包括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人员的姓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有:
1. 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2. 违法事实和证据;
3. 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 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5. 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 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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