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企业减资的所得税计算遵循以下规则:
初始出资部分:
相当于投资企业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息所得部分:
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这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的。
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部分:
投资企业取得的资产中,扣除初始出资和股息所得后的剩余部分,应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 示例计算:
假设投资企业A从被投资企业B撤回或减少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A企业初始出资额为100万元。
B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200万元。
A企业减资收回的资产总额为300万元。
根据上述规则,计算如下:
初始出资部分:
100万元(投资收回,不需缴税)。
股息所得部分:
200万元 * (100万元 / 300万元) = 66.67万元(免税)。
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部分:
300万元 - 100万元 - 66.67万元 = 133.33万元(需缴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计算:
企业所得税 = 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部分 × 企业所得税率
= 133.33万元 × 25%
= 33.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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