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如果个体工商户是个人经营的,那么债务应由个人财产承担;如果是家庭经营的,则由家庭财产承担;如果无法区分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则同样以家庭财产承担。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当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因此,如果个体工商户欠款,且没有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可以执行经营者的个人财产。这一做法是为了确保债务的清偿,并避免因个体工商户不具有独立法人人格而导致的执行难题。
需要注意的是,执行过程中法院会查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与被执行人是否一致,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组织形式,确保执行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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