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撤销案件的法律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规定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 :列举了应当撤销案件的情形,如没有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 :规定了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并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延长办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涉及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包括原告申请撤诉或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同意撤诉的情形。
**其他相关法律和规定** :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提供了更具体的撤销案件情形。
以上法律条款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在撤销治安案件时提供了法律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情况需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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