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是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管理法规,旨在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办法,第1张

**适用范围** :

-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辅导期期限** :

-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

- 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交叉稽核比对** :

-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并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 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发票管理** :

- 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

- 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 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