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税法,以下情况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1.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附属物;
2. 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的;
3. 存量房地产买卖;
4. 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
5. 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
6. 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7. 非公益性赠与、赠与给除直系亲属和直接赡养人以外的。
以下情况可以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
1. 纳税人建造保障性住房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 国务院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规定其他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情形,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是基于转让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税率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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