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情况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2.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申请行政复议应符合以下条件:
- 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 应当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 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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