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结束后,通常情况下是不能提出执行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可以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对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然而,一旦执行程序终结,通常便不能再提出执行异议。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
1. 如果执行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如未依法送达相关文书,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等重要权利,可以提出异议。
2. 如果能证明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本身存在错误,例如生效判决是通过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也可以提出异议。
这些特殊情况可能通过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如果您对执行结束后的异议有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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