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如果遇到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因此,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结果会在30日内作出决定,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延长至最多40日(30日的正常期限加上最多10日的延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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