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政务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政务处分**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给予以下政务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包括: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拒不执行或变相不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等行为,将受到不同程度的政务处分。
**从重处分** :
- 公职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串供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
**从轻或减轻处分** :
- 公职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给予政务处分: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等。
**共同违法责任** :
-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的,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职务违法行为与刑事责任** :
- 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一般应当先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避免重复处分** :
-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行政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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