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务分级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七条至第五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政务分级的法律依据是,第1张

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的程序,以及职责相同或相近的行政机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规定了政务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措施。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公务员级别的确定依据,包括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公务员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资历。

这些法律依据共同构成了中国政务分级的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