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解读

在大学招生过程中,考生常常会看到关于体检要求的规定,通常依据的是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是对该指导意见的详细解读,以帮助考生了解相关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全文,第1张

一、不予录取的疾病

1. 严重心脏病、心肌病、高血压病等;

2. 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等;

3. 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等;

4. 重症或难治性癫痫、严重精神病等;

5. 慢性肝炎且肝功能不正常者;

6. 结核病(除特定情况外)。

二、专业录取限制

1. 轻度色觉异常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包括化学类、医学类、生物科学类等;

2. 色觉异常Ⅱ度(色盲)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上述专业外,还包括美术学、摄影、材料物理等;

3. 裸眼视力低于5.0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如飞行技术、航海技术等;

4. 裸眼视力低于4.8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如轮机工程、运动训练等;

5.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如学前教育、航海技术等。

三、不宜就读的专业

1. 主要脏器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者;

2. 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

3. 肢体残疾者;

4. 屈光不正者;

5. 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

6. 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者;

7. 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等。

四、其他

1. 学校可根据专业性质、特点提出学习本专业对身体素质、生理条件的要求;

2. 公安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按公政治[2000]137号文件执行;

3.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第二部分第7条内容为公安类院校体检要求。

考生在报考专业志愿时,请务必参考以上内容,以确保顺利录取。学校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录取符合相关要求的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