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填写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具体填写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行政区划名称** :应使用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如“北京市”、“四川省成都市”等。
**省略字词** :在名称中,可以省略“省”、“市”、“县”等字,但不应省略“省”字。
**地域名称** :不应使用乡镇、街道等地域名称作为行政区划名称的开头。
**现行行政区划** :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为当前官方认定的名称,不能使用历史上曾使用或当前行政区划修改前的名称。
**简称或俗称** :不能使用行政区划的简称或俗称代替官方认定的全称。
**特殊区域名称** :如开发区、垦区等区域名称,应与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连用,不得单独使用。
**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应与国内企业一样,原则上也应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不含行政区划名称** :某些特定条件下,企业可以申请不冠以其所在地县(区)行政区划名称而直接冠以市行政区划名称或省行政区划名称,但这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且通常需要经过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请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所在地的具体规定,准确填写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省市可能有细微差别,请以当地工商局的具体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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