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结束后,若因增购专用发票而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简而言之,退税的时间是在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