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复议法的修改与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复议管辖制度的修改** :

- 取消了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

我国行政复议法的修改与完善,第1张

- 保留了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职责。

- 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由上一级机关管辖。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部门的自我管辖规定得以保留。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扩大** :

- 将所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许可、征收征用及补偿决定、行政赔偿、工伤认定、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明确列入行政复议范围。

- 扩大了行政复议前置情形,如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情形属于复议前置情形。

**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的增加** :

- 增加了行政复议过程中的调解和解机制,以更好地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法的系统性重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