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并没有优先级之分。如果存在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应当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公证遗嘱虽然经过了公证机关的公证,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优势,但在《民法典》实施后,不再以公证遗嘱的效力为优先。

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优于公证遗嘱吗,第1张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因此,在处理遗嘱效力的问题时,应当以最后一份遗嘱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