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申请复议** :
- 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您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请求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 :
- 您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要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进行立案监督。
**提起自诉** :
- 如果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均决定不予立案,您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不予立案的情形通常包括:
-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请注意,以上信息基于您提供的日期,具体法律程序可能有所变化。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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