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尿病患者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被拘留的。根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拘留所会在收拘时或收拘后评估被拘留人的健康状况,如果被拘留人患有严重疾病,如精神病或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或者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或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拘留所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并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然而,如果糖尿病患者的病情不是非常严重,生活能够自理,并且能够承受拘留期间的生活压力,同时糖尿病不会对刑事诉讼程序产生实质性影响,那么他们通常不会因为身患糖尿病而获得拘留豁免权。
简而言之,拘留决策主要基于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符合拘留规定,而不是基于是否患有糖尿病。糖尿病本身不是免除拘留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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