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税收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税种少:
香港税制主要由直接税和间接税组成,其中直接税包括利得税、薪俸税、物业税和遗产税,间接税则包括差饷税、印花税、博彩税、娱乐税等。
税率低:
利得税率为16.5%,薪俸税采用累进税率,最高为17%,物业税的标准税率为15%,而印花税根据交易类型不同,税率从0.13%到8.5%不等。
税负轻:
香港对居民和非居民的所得都只征收来自香港的所得,且税率较低,远低于国际一般税负。
征管简便:
香港税务局负责执行税务法例,税务法例由《税务条例》等构成,规定了税收征收的基本原理、原则和方法。税收政策由财政司负责制订,并根据经济状况和政府财政收支情况进行调整。
没有增值税和资本利得税:
香港不征收增值税(VAT)或商品及服务税(GST),企业和个人在香港出售资产或投资所得的资本收益不需缴纳税款。
没有预扣税:
对非居民支付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没有预扣税,简化了国际支付流程。
免征遗产税:
香港自2006年起取消了遗产税,继承财产不需缴税。
利得税年度:
利得税的税务年度可以是公司的财政年度或一个农历年,而政府的财政年度为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
公司报税:
有限公司成立后约18个月会收到利得税报税表,之后每年4月份收到报税表,需要提交经执业会计师审核的会计账目和利得税报税表。
地域来源原则:
香港的利得税仅对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征税,海外收入不征税。
以上是香港税收制度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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