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家长群体中出现了一种新动向,即倾向于让孩子在家接受教育,而非遵循传统的学校教育模式。2017年,教育部发布了一则通知,明确指出不能随意以在家学习来替代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这是我国首次正式禁止在家上学和私塾教育。
“教育是阳光下最阳光的事业。”这是我国教育部前部长陈宝生先生曾说过的一句话,震撼了无数人的心灵。2017年,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首次明确禁止“在家上学”和“私塾”教育。
通知强调,对于因健康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学生,家长需向县级教育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延缓入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这表明教育部坚持的原则是,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必须接受正规学校教育,不能被任何形式的家庭教育所取代。
《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同时,法律还要求“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因此,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不仅是国家的职责,也是每个家长和监护人的法定义务。擅自让适龄儿童脱离正规学校教育,私自“在家上学”,显然有违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在家上学是否有利于孩子的发展,这一话题引发了广泛争议。一方面,有人认为这限制了家长的教育选择权,违反了教育多元化的原则。家长有权根据自己的情况和孩子的需求,选择最适合孩子的教育方式。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义务教育是国家的基本教育制度,每个孩子都应该接受统一的教育,以保证教育质量和公平性。
在家上学的问题实际上涉及了教育公平、质量和选择等多个深层次的问题。教育部的叫停令虽然有其合理性,但也应考虑到家长和孩子的多样化需求。教育部门应与家长、教育专家等各方进行深入沟通和对话,探索如何在保障教育公平和质量的同时,尊重和满足不同家庭的教育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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