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学生转学需提供户口本以证明就近入学,并需家长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转学流程包括:接收学校开具接收证明(两份);将证明提交至当地教育部门盖章;然后,原学校开具转出证明并盖章;最后,将材料一份送至原学校,另一份携带至转入学校。
关于初一学生转学的问题,初一学生是可以转学的,但需满足特定条件。转学应保持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遵循“小学相对就近,初中相对集中”的原则,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非毕业年级接收转学生的工作,最迟不得晚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办理。特殊情况下需中途转学,需提供相关证明,并经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学生在休学期间、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公办中小学六年级、九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转学手续流程为:接收学校出具接收证明,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原学校办理转出手续。在学生转入学校未落实前,原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学校不得强迫学生转学,否则造成学生辍学,由原校承担责任。
对于外省、市或市域内跨行政区转学,需提供本市居民户口簿、实际居住地与户籍一致的证明,向户籍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转学。本市学生转往外省、市或其他区(市)县,需提供户口证明或监护人工作变更证明、接收学校证明,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转学需满足以下条件: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在本县(市)区内户口及家庭住址迁移且路途较远不能在原校学习。因户口及家庭住址迁移,但学生或其监护人未提出转学要求,学校不得强制学生办理转学手续。
开除学生学籍时,需由政教处出示材料,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报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除学生学籍前需通知家长,并在校内公布。开除学生学籍处分材料由教务处保存,并报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向驻地街道和派出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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