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的主体分哪两类?他们的投资目的和投资特点各是什么
一、证券投资的主体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二、个人投资主体是指从事个人投资活动的自然人投资主体。
(一)目的:个人投资者的目的是为了获利
(二)投资特点:
1.不创造金融产品。
2.投资专业性不强,更具盲目性。
3.投资活动的途径需借助中介机构。
三、机构投资者主要是指一些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投资信托公司、信用合作社、国家或团体设立的退休基金等组织。
(一)目的: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专门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活动从而获取利润。
(二)投资特点:
1、投资管理专业化
机构投资者一般具有较为雄厚的资金实力,在投资决策运作、信息搜集分析、 上市公司研究、投资理财方式等方面都配备有专门部门,由证券投资专家进行管理。1997年以来,国内的主要证券经营机构,都先后成立了自己的证券研究所。个人投资者由于资金有限而高度分散,同时绝大部分都是小户投资者,缺乏足够时间去搜集信息、分析行情、判断走势,也缺少足够的资料数据去分析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因此,从理论上讲,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相对理性化,投资规模相对较大,投资周期相对较长,从而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2、投资结构组合化
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较高的市场,机构投资者入市资金越多,承受的风险就越大。为了尽可能降低风险,机构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会进行合理投资组合。机构投资者庞大的资金、专业化的管理和多方位的市场研究,也为建立有效的投资组合提供了可能。个人投资者由于自身的条件所限,难以进行投资组合,相对来说,承担的风险也较高。
3、投资行为规范化
机构投资者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投资行为受到多方面的监管,相对来说,也就较为规范。一方面,为了保证证券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资金安全,国家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监督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另一方面,投资机构本身通过自律管理,从各个方面规范自己的投资行为,保护客户的利益,维护自己在社会上的信誉。
证券法三公原则
依据证券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然、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公开是指有关证券发行、交易的信息要依法如披露、充分披露、持续披露,让投资者在充分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自行作出投资判断。贯彻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公开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公开要及时,要有使用价值。除了信息公开外,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也要公开,市场监管活动与执法活动也应公开。
公平是指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在法律上地位平等,在市场中机会平等。贯彻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每个合格的主体都有进入证券市场的机会,每个参与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当事人在事实上都享有同等的获利机会和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
公正是指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执行统一的规则,适用统一的规范。贯彻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违法行为同样受法律制裁。特别是证券市场的监管者和执法者应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职责,使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得以实现。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集中的市场,参与者众多。为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仅必须要实行以上“三公”原则,而且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还应当遵守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只有这样,才能依法化解风险,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有哪些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有:
(1)证券发行制度。证券监管机关对证券发行的审核管理,是证券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所提出的证券发行审核体制,是在充分认识中国国情、广泛吸收国际惯例基础上确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发行审核制度。
(2)信息披露制度。它是管理证券市场的重要手段,是证券市场贯彻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是保护投资者、促使上市公司走向规范化的重要保障。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其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必须公开披露信息。
(3)证券交易市场监管制度。目前,我国证券交易只能在法定交易所进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是经国家批准成立的合法交易所。国家依法对证券交易所实施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出台,是我国证券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中迈出的重要一步。
(4)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制度。为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目前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证券经营机构的审批程序,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自营业务的资格确定以及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做出了规定。对证券专业服务机构,国家也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条例进行监管。
(5)禁止证券欺诈行为制度。证券市场是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的市场,所有投资者都应以平等的地位参与证券投资。在证券市场中,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禁止证券欺诈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是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新《刑法》等对证券欺诈行为的种类、表现形式以及处罚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6)证券法律责任制度。它是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法律责任是法律制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同时,它在法律制度框架内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所谓证券法律责任,是指证券市场行为主体对其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行为主体行为的性质及违法的程度,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通常分为三种,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有关这三种法律责任的规定明确写在我国所有的证券法律制度中,例如,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条例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业银行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20%,是哪个法规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上限是:在港交所上限是不超过37%。在沪(深)交所上限是不超过75%。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这样规定是基于以下原则:上市公司的条件之一是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且持有股票面值达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在收购行为发生后,由于收购人作为一个股东,通过收购活动已持有了该上市公司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股份,那么,该上市公司已不再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上市条件。因此,应当依法终止该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