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信用的优缺点
1、商业信用的优点在于方便和及时。
2、商业信用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1)商业信用规模的局限性。受个别企业商品数量和规模的影响。
2)商业信用方向的局限性。一般是由卖方提供给买方,受商品流转方向的限制。
3)商业信用期限的局限性。受生产和商品流转周期的限制,一般只能是短期信用。
4)商业信用授信对象的局限性。一般局限在企业之间。
5)此外,它还具有分散性和不稳定性等缺点。
诚实信用原则的局限性
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缺乏明确界定
目前,我国关于诚实信用原则涵义的各种学说观点大致有四种学说,包括“语义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进行任何欺诈、烙守信用的要求。“一般条款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外延不十分确定,但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立法者意志说”: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就是立法者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的要求。“双重功能说”:主张诚实信用原则由于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遗憾的是,我国法律并未对诚实信用原则做出一个较明晰的定义,其他处于下位的民事法律法规也没有对该原则在其领域内的应有内涵外延做出规定。既然没有一个对概念的定义,也就谈不上对该概念予以准确的运用了。
1.2 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滞后于其他基本原则
考察现有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民法立法,关系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从其排列顺序上看,位置相当地滞后,如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在该条规定了四个民法基本原则中,其顺序为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往往处于最后的位置。再如其他各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均无一例外的遵循了此种顺序,即诚实信用原则被规定于滞后的位置。从其排列地位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常被规定于与应处下位的原则处于同一行列,与其“帝王条款”的高度严重不符。
1.3 缺乏保障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法律制度
考察我国现行有效的民事法律法规,明文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并将其作为指导性原则的全国性民事法律法规有一百多部,地方性民事法律法规有近四百部,可见其覆盖面是较广的。但是让人感到遗憾的是,诚实信用原则之下位原则显得寥寥,而且这还是从学者归纳的角度上来说的,从立法者明文确立的角度诚实信用原则则未有下位原则被确立,如我国合同法中草案曾经规定了情事变更原则,但正式文本中却删去了此项规定。此外,由于我国当前社会信用市场发育不充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信息资源处于分割、封闭状态,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受到明显制约,成为制约生产力发展的突出瓶颈。
信用的形式及优缺点
商业信用的优势:①融资便利。②限制少。③ 有时没有融资成本。商业信用的缺点:商业信用期限较短,获得现金折扣的时间较短;如果你放弃现金折扣,你必须支付融资成本高。
拓展资料:一、商业信用商业信用是指企业之间在商品交易中通过延期付款或预付款形成的借贷关系。具体形式包括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等。
商业信贷融资的优缺点: 优点:最大的优点是容易获得。如果没有现金折扣或使用无息票据,商业信贷融资不承担成本。
缺点:放弃现金折扣成本高。商业信用是功能资本家之间的信用关系,因此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具体而言,商业信贷的规模受到职能资本家拥有的资本量的限制。商业信用的规模也受到资金周转速度的限制,商业信用的范围也受到商品流通方向的限制。
二、商业信用的作用:
(1) 从全国和全社会的角度看,商业信用存盘活了资金,盘活了市场。
(2) 对于供应商来说,商业信用帮助他们减少库存,促进销售,扩大市场份额。(3) 对于零售商来说,他们融资了资金,增强了实力,获得了稳定的货源。(4) 对消费者而言,有利于降低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享受更快捷、真实、优质的消费。(
5) 对于债权人来说,通过预付货款或预付款,可以获得比现金交易更高的毛利和收入。
(6) 对于债务人而言,客户贷款或商品的预收不仅可以直接增加可用资金,增强竞争实力,而且可以锁定客户,始终掌握交易的主动权。
(7) 对于银行来说,商业授信灵活方便,比严格的信用评级、授信和复杂的审批程序更快、更高效。也缓解了银行的贷款压力,转移了部分风险
由于银行信用克服了商业信用的局限性,它将最终取代商业信用,这话对吗?为什么
这话是错的,因为银行信用虽然克服了商业信用的局限性,但并不能完全取代商业信用。
为什么说商业信用是信用体系基础,银行信用是信用体系的主导
商业信用是工商企业间进行商品销售时,以延期付款即赊销形式所提供的信用。商业信用的特点是:
①商业信用的主体是厂商;
②商业信用的客体是商品资本;
③商业信用和产业资本的动态一致。
同时商业信用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①商业信用的规模受到厂商资本数量的限制;
②商业信用受到商品流转方向的限制;
③商业信用的期限受到厂商生产周期的限制。但商业信用的直接性使其成为现代信用制度的基础。
(2)银行信用是由银行、货币资本所有者和其他专门的信用机构以贷款的形式提供给借款人的信用。银行信用的特点是:
①银行信用的主体与商业信用的主体不同;
②银行信用的客体是单一形态的货币资本;
③银行信用与产业资本的动态不完全一致。
银行信用克服了商业信用的局限性,成为了现代信用的主要形式。20世纪以来,银行信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和发展,表现为:越来越多的借贷资本集中到少数大银行手中;银行规模越来越大;贷款数额不断增大,贷款期限不断延长;银行资本与产业资本的结合日益紧密;银行信用提供的范围不断扩大。银行信用的广泛性,使其成为现代信用制度的主导。